山东乳山交通警察大队相关警官侵犯人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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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山东乳山交通警察大队相关警官侵犯人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举报
尊敬的领导:
您们好,麻烦您们了! “强化人权意识、强化程序意识、强化证据意识、强化时效意识、强化监督意识”
上面这五个词组是5月25日中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座谈会上对各级政法机关的五个要求,在我反映的这起交通事故中乳山公安局的做法无一体现!! 公安部有强制标准却不懂!明知错误的车速鉴定依旧引用!明显的由逆行车道延伸至肇事车下的刹车痕不作取证分析!依法查看事故档案却不给看!隐匿不利于肇事者的关键证据!明显的刑事案件却不移交法办!明目张胆的侵犯人权!! 当日现场由乳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中队交由大队事故科丛日强、于尚文、陈军勃勘察。这群法律的蛀虫,公安部有专业的强制性标准不执行,把现场勘查的一塌糊涂,隐匿重要证据的现场照片,在现场痕迹勘验、现场图绘制、现场照片拍照、车速鉴定审查无一按公安部强制标准执行!应该取证不取证!应该鉴定不鉴定! 一起本可以勘察清楚,责任认定清晰的交通事故,让乳山的某些交警给侦办的一塌糊涂!一而再的责任认定!事件发展到现在,这已不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乳山交警大队某些执法者涉嫌保护黑势力、出具伪证、玩忽职守、涉嫌该移交刑事案件却徇私舞弊不移交! 公安部在现场痕迹勘验、现场图绘制、现场照片拍照、车速鉴定都有强制性技术标准:《GA 41-2005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 49-2009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GA 50-2005 交通事故勘验照相》《GA643-2006 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 强制性标准是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具有法律属性。强制性标准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否则对造成恶劣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受到经济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社会和谐中坚保障力量的乳山公安局警官甚至喊出:“你到威海交警支队复议,如果市交警支队不能维护我们的认定的话,这个就算是我这些年就算白干了,也就算是交警大队事故科就算没有专家,没有能人了,如果你说交警支队仍然维持 ,你还不服的话,你上法院的话,他如果认为我们这样认定不公的话,也就算我们这帮人就算是我们这帮人天天来讲那还不如辞职,也就算是我们在胡弄那场。”(有1月12日录音为证) 更是要我们去国际上找人权组织干预!!(有1月12日录音为证)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肇事者父亲李军在乳山很“社会”,是个风雨老大级人物。在这起事故中,凡是不利于肇事者的证据都没取证!即是所谓的鉴定也是伪证!凡是不想搞清楚的事都以不可思议来解释! 从开始的现场勘查、相关鉴定、整个认定、及其审理过程中都有不同级别的执法人物为虎作伥!跪请乳山能出现包青天式的督法者,使那些公然侵犯人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执法者得到惩戒,净化乳山公检法环境!
事件经过:
2011年12月1日晚17时左右我父亲单兆卿骑自行车沿银金大道东侧人行道自北向南行驶,因一直无可穿越的十字路口,至丈八石村北十字路口处,从东向西已横穿过公路双黄线,被由南向北在逆行车道严重超速行驶的鲁K 2Y185小轿车,在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和避让措施的情况下撞上,我父亲除了两条小腿外,除小腿外身子被撞进驾驶室,四肢俱断,左半身严重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描述为“当场死亡”。
我父亲身上有手机(该机是个老人手机,背面有一红色sos键,按后我兄弟俩都能收到“父亲有事,速回电“的短信”),但在21个半小时后才由我父亲的工友告知我们!!(此问题在7月3日,7月9日请求警方答复中都有涉及,以及我们的观点) 2011年12月5日,于尚文代表交警大队向我们介绍事故现场勘察情况,期间一同办案的陈军勃拒绝我们查看照片、现场图等现场勘查证据,但允诺认定后随我们查看。(录音:2011年12月5日于尚文介绍现场) 2011年12月7日,我去交警大队找于尚文(因我按12月5日于尚文的介绍在现场连续两天查看而不得要领),我提出两个问题:一,事故责任划分,于尚文在没有侦察、鉴定无果的情况下认定为同责:二,自行车落地“第一个划痕”的位置,于尚文确切描述“黄杠西边的那条车道”。(录音:2011年12月7日于尚文办公室) 这期间我们一直在现场寻找线索。 12月27日,我们将关键的现场证据告诉于尚文:有次生事故发生(12月5日于尚文没介绍次生事故,也没在现场图上标示自行车因此的位移),正是次生事故使我们得知肇事者逃离现场,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没有保护现场!致使四辆以上的车辆碾压了自行车,改变了事故现场。 2012年1月9日,交警大队于尚文发给哈工大威海司法鉴定所相关鉴定报告,车速鉴定报告严重作假,是伪证!车辆碰撞形态该出的结果没出,是伪证! 2012年1月12日,在乳山交警大队事故科,于尚文、陈军勃代表交警大队作出第一次认定作出认定:同等责任(认定书的事实部分文辞、逻辑严重不通)。(录音:2012年1月12日交警队认定书)当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违反法规:在认定介绍过程中,拒绝遵守《道路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 ,拒绝我们要求提供现场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拒绝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 ! (2)隐匿证据:一张(组)“自行车倒地第一个划痕”找了两台电脑七分钟,最后说在丛科电脑里,我们去找丛日强科长,敲了半天门屋里无人!!多珍贵的相片啊!!他咋没送公安局的枪弹库保管起来!!(5月21日督察大队于从江指导员调查于尚文后说“于尚文说‘所有的照片都在他(于尚文)的电脑里’”,如果真是那样,多至7张(共24张)的相片会找不到吗!?可见他们心虚,那是伪证!) (3)隐匿证据:对于手机问题,交警方也是百般狡辩,但掩饰不了他们在现场发现了手机的事实!为了伪造现场、掩盖事实!他们不通知我们受害人家属!其中猫腻不言俱明!!(关于手机的录音, 2012年1月12日60:00、 2012年1月13日:与2012年1月21日太平间于大爷的对话一对比,于尚文、丛日强简直是在信口雌黄!于大爷从现场把被害人拉回,在事故后21个半小时在被害人身上发现手机。) (4)伪造证据:于尚文坦言车速鉴定数据不真实!但还是引用作为事故认定的根据! 2012年1月13日,我们前去交警大队事故科,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条、《道路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五条前去查阅现场图、事故照片,提前打印了《查阅复制摘录申请 》,我们在丛日强科长的安排下在楼下等了四十多分钟 ,最后于尚文拒绝我们的申请,理由是“里面有些证人证人证言和其他有一些东西涉及到保密性的一些东西。”(直到6月12日我们才看到1月13日前的三份笔录里被询问人都没有要求保密)(录音2012年1月13日申请档案)
2012年1月13日乳山交警大队事故科的行为涉嫌集体隐匿伪造证据!公然违反法律规定公民应享有的权利!!
1月16日我们向威海交警支队提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 2月16日经威海交警支队研究发回重新认定,对乳山交警认定书的结论是:事故原因分析不正确,事故责任认定错误,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违法行为证据不足”。(《威海交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书》),再次感谢秉公执法的威海交警支队事故科领导!! 2月22日我们才看到做完手脚的现场照片、现场图!时隔三个月! (1)少了关键证据那张(组)照片:自行车落地“第一个划痕”在 “黄杠西边的那条车道”。期间我们一直在索要该张(组)相片,也通过法院索要,但未果! (2)这时的现场图比12月5日的那张多了1140那部分(即次生事故后自行车被碾压后的那段)。 3月5日,陈军勃,李振峰代表警大队作出第二次认定:主次责任。对比第一次认定书可以发现:从叙述方式、行文、字数等两次几乎一样,只是改变了认定结果!!,也就说认定书的事实成因分析和第一次认定如出一辙,威海交警支队的结论同样适用第二次认定!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正确,事故责任认定错误,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违法行为证据不足”!(无奈第二次认定是最终认定且不属行政诉讼范畴)
3月9日 (周五),交警大队将刑事案卷移交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3月11日(周一),乳山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乳山市人民法院,办事效率很高!
3月19日 我们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我们根据四个多月调查掌握的、乳山交警大队提供的线索,主张肇事者负全责! 4月 8日 为了向交警大队索要被隐匿的现场照片等关键证据,我通过乳山交警大队行政科向大队长王炜递交了《对乳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尚文等的举报》
4月13日 乳山交警大队大队长王炜通过行政科电话转达此事不归他管,要我去局纪委。 期间我们向公安部,省公安厅通过邮件反映诉求,他们建议我先找公安局督察部门,申请查阅复制。 5月9日 我向乳山市公安局督察大队递交了《关于对乳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尚文等警察隐匿证据查阅复制的申请》 5月21日 督察大队吴从江,交警大队李振峰答复我:
(1)于尚文的自行车落地“第一个划痕” “黄杠西边的那条车道”有歧义! (2)承认肇事者的被害人“由左向右”说法不对,是撒谎。 (3)于尚文说所有照片当时都倒在他用的电脑里,这点和于尚文1月12日说在丛科电脑里明显撒谎。但督察大队拒绝出具书面答复!
其后,督查方面又说这事不归他们管,应该找信访! 5月28日威海公安局回复山东省公安厅“已安排乳山市公安局领导接访”。 6月 5日乳山市公安局信访科,王小民科长代表局领导接访,递交《关于对乳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尚文等警察隐匿证据查阅复制的申请》 5日下午,王小民科长去交警大队拿时出警的相机,到海天照相馆做数据恢复,只是恢复出2011年11月4日前和2011年12月7日后的相片,唯独缺少事故期间的相片。 6月12日在交警大队看到于尚文所说的三份证人证言,都没要求保密!!这里肯定有鬼!!
6月15日去北京恢复数据未成功。带回的技术报告简单没给出详细说明,交警队说稍后还有详细报告。 6月28日我们一直没等到关键的证据,法庭宣判:我们败诉!! 7月3日,在我们近半年的坚持下,由乳山公安局王小民科长主持下,交警岳恒勇、陈军勃、李振峰与我进行了面对面答复,各种理由牵强附会,当日下午,我根据威海市公安局信访处的提示,将我提出的问题打印交给王小民科长,要求书面答复!
3日下午,在我的一再要求下,交警大队给了我所谓的数据恢复详细报告,该报告除了日期和介质修改,和第一次格式、字数丝毫不差一样的报告。
7月9日,李振峰就此又在公安局信访科进行答复,但仍未提供书面答复!但此两次质证王小民科长都答复有录音录像。
通过和这几个交警的接触,如果他们代表乳山交警大队全体交警的话,就可以总结如下:这是群玩忽职守草菅人命的交通警察!是群拿着纳税人提供的养廉高薪而无所作为交通警察!是群碌碌无为不学无术的交通警察!是群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的交通警察!是群欺压百姓飞扬跋扈的交通警察!是群助纣为孽不移交刑事案件的交通警察!
针对我提出的问题,交警方口头答复如下: 1.为何不第一时间通过手机查找当事人,不通知被害人亲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条都要求:查找查明当事人) (涉嫌隐瞒案情,伪造证据) 交警方答复:真的没发现手机,警方撒谎不脸红! 我们全面否认这点,出警交警在现场发现了手机!因为他们对手机的被发现都不感到惊讶!!出警警官故意隐瞒案情,拖延家属知晓案情,怕我们赶到真实现场(十五分钟内即可到达),如及时赶到现场,见到真实现场!我们会监督验血!录音证实出警警官瞪眼说瞎话!!!太平间于大爷(于大爷从现场把被害人拉回)的对话一对比,交警方简直是在信口雌黄!
于尚文警官2012年1月12日录音(60:00开始):
于尚文:这,这个,这个,这个什么!至于手机在身上这个事我不否认,因为当时我们在现场上,他的手机绝对和手机套是分离的! 单庆新:这个东西感到很纳闷! 于尚文:手机没装在手机套里,这个我们给你解释一下,我们在现场上要做的工作相当多,是吧?啊,刚回来以后我们才发现这个手机。 单庆新:回来以后怎么发现的? 于尚文:回来以后,在这个,这个,我们还要做进一步检查,对人体做进一步检查的时候,我们发现了手机,在现场上初步检验的时候,我们没有发现这个手机。 王素英:这个手机,为什么不用手机通知一下呢!? 于尚文:对啊!后来我们找到了手机才通知你了,是不是? 王素英:不对吧!听说是通过饭卡找到我们,不是通过手机找到我们!
再看看2012年1月13日丛日强科长咋撒谎(时为乳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科长),2012年1月13日录音节录: 05;30丛日强:当时在现场的时候就开始找这个手机,一直没找到。 05:40丛日强:一直没找到,赶后期尸运回去以后,最后告诉找到了这个东西。 05:41单庆新:谁告诉的 单庆生:于大爷? 05:45丛日强:嗯!
真实情况是:警方为被害人的事除2011年12月3日因尸检去过太平间,以后为此没和太平间于大爷联系,于大爷也没和警方联系,更没谈及手机。(证据:2011年12月06日,2012年1月21日太平间于大爷录音)
2012年1月21日太平间于大爷录音: 11:36单庆生:我信问问大叔,那么那个手机你给拿出来后,你还告诉交警队了吗? 11:48于大爷:哪交警--交警节用(应该是土话:哪接用,意思不用)也没告诉他,交警捏(那)不,那手机… 11:50单庆生:也就是说给俺之前没告诉交警,那他后来是没打电话找你? 11:55于大爷:没找!
单庆生:一世(土话:一直)没找!? 于大爷:一世(土话:一直)没找!嗯!一世(土话:一直)没找!
12:00单庆生:到现在没找!还有两天除夕……
2.违反《GA 41-2005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5.8!为何没对现场散落物进行拍照?关键散落物前车牌在哪?防撞梁碎片在哪?为何所谓自行车第一个落地很没有细目相片?并且没有分析没有鉴定?为何痕迹明显的车辆刹车痕不取证不分析不鉴定?(涉嫌玩忽职守,伪造证据 ) 勘察现场痕迹、绘制现场图绘制、现场照片拍照、车速报告审查都根据什么标准?(《GA 41-2005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 49-2009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GA 50-2005 交通事故勘验照相》《GA643-2006 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都是由公安部颁布的强制性标准。) 交警方解释: (1)的确是没做到标准要求,不知道相关公安部强制标准。 (2)司法鉴定所车速鉴定采取的什么标准不知道,不知道有公安部有标准《GA643-2006 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不会计算。 (3)问陈军勃警官乳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的现场照片,拍照依据的标准是什么?(现场照片是陈军勃拍摄的)
陈军勃警官:不知道公安部《GA 50-2005 交通事故勘验照相》强制性标准,不知道细目照片如何拍照!
我可以理解为:玩忽职守!不学无术!奇怪你们根据什么作出事故分析鉴定!你们根本就不想真正侦办这件命案!! 乳山交警大队对现场勘查有以下玩忽职守、甚至是伪造证据:
(1)根据乳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的现场照片自编号IMG2656—2662,警方想以此证明被撞后的自行车是落在如现场图所示的位置,多达七张!虽我多次向警方索要分析检验报告(亦通过法庭索要),但至今警方拿不出这两个白点是自行车第一个倒地痕的证据,甚至细目相片都没照!更没有给出重达52斤的自行车被严重超速的肇事车撞出,以何种方式倒地,哪个角度.、哪个部位留下的倒地痕,没有取证没有分析没有鉴定,警方解释不合理、无法自圆其说!和于尚文所说的“第一个倒地痕”“在黄双线西侧”不相符!涉嫌伪造证据。违反公安部强制性标准《GA 41-2005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5.8。
(2)现场图上肇事车离a线应是30厘米40厘米,但被标为0.3,0.4,如没现场照片,我们何以认定其的单位!违反公安部强制性标准《GA 49-2009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
(3)现场照片中所有痕迹证据都没有细目相片,特别闪光标牌2.3 没有细目相片,到底闪光牌2.3是什么?但法院判决书里把它描述成肇事车散落物,是什么散落物?为何对其不进行拍照?对其不进行分析鉴定 !严重违反公安部强制性标准《GA 50-2005 交通事故勘验照相》
(4)所谓的肇事车散落物(闪光牌2.3)没在现场图上标明!违反公安部强制性标准《GA 49-2009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
(5)为何不对IMG2664,2665上的延伸至肇事车下的刹车痕不取证,不分析,不鉴定!违反公安部强制性标准《GA 41-2005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5.8。
(6)肇事车前号牌是关键散落物!自行车与肇事车的接触点就在该牌附近,它的散落地点和形状对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证明,这是关键证据,改变关键证据的位置或私自移动都视为破坏现场!为何在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笔录都没有相关描述!但直至我7月3日问起,交警方才想起没有注意!违反公安部强制性标准《GA 41-2005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
(7)警方所谓自行车第一个倒地痕往南最多纪录影像不超过四米,傻子都明白,撞车点应该为这点的西南方向,但警方没有这点往南的任何概览照片!严重违反公安部强制性标准《GA 50-2005 交通事故勘验照相》
3.隐匿重要证据—“第一个倒地痕”“在黄双线西侧”相片!要求警方提供!(在12月7日的录音22:20对话中叙述明了)涉嫌玩忽职守,伪造证据。
交警方答复: (1) 这句话有歧义,所有相片都给你了。 (2) 乳山、北京都对照相机的存储卡进行数据恢复,都没回复过来!证明不了有这张(组)相片!
我认为: (1)歧义来自何处?落在黄线西的自行车在车道上划的痕。所有的相片都在2月22日给了?那为何1月12日按规应该公布,我们要都不给?找了两台电脑都没有,最后说在丛科电脑里;那为何4月11日我又要了三张二中队照的相片?为何 5月21日于尚文又说都在自己电脑里?可1月12日于尚文说自行车倒地痕相片在丛科电脑里?
对话节录如下:12月7日的录音 22:00单庆生:因为我们没有找到自行车的痕,因为我们没有找到自行车的痕,我们过去找没有,还有一个问题,我们……我去…… 22:20于尚文:自行车刹车痕在那场合,第一个倒地痕你找着了吗?
单庆生:没有,就按你说的地方就没有! 于尚文:第一个倒地痕…… 单庆生:我可以回家把录像和照片都拿给你看…… 于尚文:我说(在画现场图),那个痕呐,你再上那条车道去,就是你忘了,这是往北走的那条车道,(一边画)黄双杠西边的那条车道,它是撞到那个车道上去了!
(2)我们从1月12日就索要“第一个倒地痕”“在黄双线西侧”相片,交警方拒绝给予正面答复,直到六月才进行所谓的恢复,北京国信数据恢复中心技术报告6月13日是:数据区严重覆盖,而稍后所谓的详细报告6月14日的除介质种类改为移动存储卡外,第二分技术报告和第一份格式、字数丝毫不差一样的报告
4.玩忽职守:现场明显的延伸至肇事车左后轮的刹车痕为何不取证不鉴定?这是肇事车在逆行车道行驶撞人的关键证据,是肇事者应负全责的重要证据!!涉嫌玩忽职守,伪造证据。
交警方答复: (1)5月21日,是陈旧痕迹,根本没做勘验价值; (2)7月3日,是条很窄刹车痕,肇事车的应该很宽,不承认是刹车痕; (3)7月9日,没看出是延伸至左后轮下的刹车痕,承认可能是侧滑痕。
对于这一应该取证而不取证的重要刹车痕的,违反公安部标准《GA 41-2005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5.勘察具体要求;警方在数次编造理由!他们也认为自己的说法靠不住了!典型的玩忽职守、隐匿证据! 如果再看看肇事车在现场的停止走向,是个傻子都能看出车是从逆行车道过来,和刹车痕相吻合!就此有专门论述,见附件<交通肇事罪,肇事者负全责的证据>!。
5.为何2012年1月12日下认定书时拒绝按照《道路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提供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笔录?拒绝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有2012年1月12日录音为证)隐瞒案情,伪造证据. 交警方解释:没说不给现场图。 于尚文为了说现场,守着案卷不用现成的,为了说案情当面重新画现场图!!我提供的录音明明白白,见录音整理材料第17页14:30上三行开始!!交警方撒谎护短不脸红!!违反法规视儿戏!! 见2012年1月12日录音 14:25单庆新:好,好,我们能不能看现场笔录,还有这个现场事故图?
于尚文:那个不能给你看!那个不能给你看!
严重违反《规范》第六十二条 6.为何2012年1月13日拒绝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条、《道路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五条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的案卷?既然丛日强科长当面同意查阅,为何等了半个多小时还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2012年1月13日乳山交警大队事故科的行为涉嫌集体隐匿伪造证据!隐瞒案情,伪造证据. 交警方解释:你没提供纸面申请,不给查阅是违规违纪。 我当场展示差点被撕了的2012年1月13日的书面申请。时我们申请,于尚文一口拒绝!!而且直到2012年6月12日才看到的2012年1月13日前肇事者父子等三人的询问笔录,都没有要求所谓的保密!(见2012年1月13日录音) 40:56于尚文:卷宗不可能给你看!这是其一 单庆生:为什么 于尚文:因为法律有规定,里面有些证人证人证言和其他有一些东西涉及到保密性的一些东西。
7.为何没见证人签字或说明谁在场拒绝签字。(次事故现场五人以上,交警二中队两人,急诊三人)
交警方的解释是:没有强制性要求签字。
为此我们在现场20多天通过各种方式才找到了有关信息,从他们这我们得到了许多事故信息!即:肇事者逃离现场,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没有保护现场!致使四辆以上的车辆碾压了自行车,改变了事故现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道路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七条,都有“应当”见证人签字或说明谁在场拒绝签字。 话说回来了,场痕迹勘验、现场图绘制、现场照片拍照、车速鉴定都有公安部强制性技术标准,你们执行了吗?执法犯法!
8.为何不在事故现场撤除后二十四小时内对证人王晓梅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而是在2012年2月16日二次认定才讯问?(《道路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四条) 隐瞒案情! 交警方解释:没必要询问! 既然没必要,为何再认定启动后还要问,即使问也是问了一些无关痛痒的问题,不想了解实质问题! 9.为何2011年12月5日我们看到的现场图被改动了?伪造证据 交警方解释:没有改变 通过2011年12月5日录音可以知道,于尚文根本没介绍次生事故,我们对重要数据的叙述中也没有1140.交警方要隐瞒次生事故,隐瞒肇事者没保护现场逃离现场的事实。《GA49-2009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第6.7.7款现场记录图应该在现场测绘完成。 这也正是1月12日,1月13日于尚文等警官不给我们看现场图、案卷的原因!!因为他更改了现场图!! 10.提供车辆制动性能鉴定2011年12月7日后才鉴定,对此应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2011年12月7日录音于尚文反复强调不需要做车辆制动性能鉴定) 交警方解释:没必要全做! 我进一步质疑:根据该所司法鉴定所的车速报告,不做制动鉴定就无法算出车速! 交警方解释:技术方面不懂,无法回答! 我们可以理解为:玩忽职守!不学无术!貌似随便个傻子都能骗了你们!! 11.为何于尚文明知车速鉴定报告不真实还引用?在事故认定的集体会上,为何不按照《道路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对相关报告进行审查,真是全体事故科干警集体失职吗?玩忽职守 交警方解释:技术方面不懂,不知道公安部有《GA643-2006 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这个标准!有问题去问哈工大威海司法鉴定所。 我们认为:作为执法者,拿着人民交的税款,高薪养廉,却不学无术,玩忽职守!本行业应该执行的标准都不知道不懂,你们是干什么的!你们自己没判断的能力吗? 而且更可笑的是,警方没有任何刹车痕迹描述,哈工大威海司法鉴定所把所谓的自行车落地第一个划痕到车辆停止的距离,作为:驾驶员发现自行车并采取制动措施到轿车最终停车的过程中,轿车驶过的距离,(《车速鉴定报告》,该报告采用的技术适用于有刹车痕的事故车速鉴定) 为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634-2006《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公安部发布),却不用该标准对检验、鉴定报告进行审查! 该车速鉴定简直是驴嘴不对马唇!明明有公安部发布的针对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计算方式简单容易,我用手机都能算出(如果引用47.20米作为刹车痕的速度是88KM左右!)你一个小县交警队都否认它、不利用它,你本事忒大了吧!你们本行的技术标准不懂,你们是做什么的!!典型的玩忽职守!! 12.是否告诉哈工大威海司法鉴定所47.2米是“所谓自行车倒地第一趟划痕到肇事车停止的距离”? 交警方答复:已明确告诉哈工大47.2米是“自行车倒地第一趟划痕到肇事车停止的距离”。 威海哈工大明显出具伪证,它所采用的是刹车痕计算车速方法,由此该车速鉴定简直是驴嘴不对马唇!明明公安部计算有标准《GA643-2006 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该所却故弄玄术,还以保密不给我们相关计算数据、依据!为何专业部门的交警大队采用如此低级错误的鉴定报告!? 因为出警警察严重不作为,没有给出撞车点至肇事车静止距离,很遗憾!但《汽车之家》做出的测算充分证明:肇事车严重超速,不低于120KM/小时。 详见附件《交通肇事罪,肇事者负全责的证据!》 13.为何2012年3月5日李冬明的询问笔录只有陈军勃一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第一百七十七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陈军勃的解释:那天录像坏了等等!! 我们的理解:执法犯法,怎么那么多的恰巧都发生在你们身上!! 14.为何不按照《道路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在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造成一案两断,貌似两次认定都有效,那它就是无效的。是否第一次认证还有用? 交警方解释:是瑕疵,把支队的下发的复核附在卷里。 我们认为是那是支队对你的命令,你执行了吗?其实你们龌龊的内心还是抗拒威海交警支队的决定! 15.为何在第一次认定书里对肇事发生地点有描述为“双黄线东侧第一条机动车道”第二次认定书里反而越来越简单,连这点都不给予结论? 叫警方解释:我们现在也这样认为在双黄线东侧第一条机动车道! 我当时指出:假设那真是自行车落地的第一趟划痕,撞击点应在他的西南方向,那不是双黄线或逆行车道了吗,为何你们不在那里做勘验?之后支支吾吾的不知所以云!! 16.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肇事者严重超速行驶,逆向行驶,逃逸事故现场,不保护现场等种种恶行,明显的全责,但乳山警方仍错误认定为同责,使一个本应该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还声称全体事故科干警的集体决定!就此有专门论述,见附件《交通肇事罪,肇事者负全责的证据》。 交警方的答复:按当时的侦查证据,就是同责! 我们现在看到的所有存档证据和第一次认定的都一样,一样的证据为何没有监督就会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 综上论述,这是群玩忽职守草菅人命的交通警察!是群拿着纳税人提供的养廉高薪而无所作为交通警察!是群碌碌无为不学无术的交通警察!是群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的交通警察!是群欺压百姓飞扬跋扈同污合流的交通警察!是群助纣为孽不移交刑事案件的交通警察! 他们严重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一起案件四五个人经手,没有一个负责任,警员玩忽职守,科长装聋做傻,主管领导瞎眼签字!!连份违规的认定书都层层通过而没人理会!! 尊敬的领导,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法的现状吗?玩忽职守!伪造证据!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明目张胆的违法,执法违法!这里有么猫腻,大家不言而喻,恳求政府予以明察!!还乳山公检法一个晴天! 尊敬的领导,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权吗?我们社会底层的公民就应该被这样蹂躏吗?我们有见天日的一天吗?
我以前很讨厌甚至鄙视上访静坐甚至自焚的!!今天我理解他们的苦闷无奈愤怒绝望了!!没有牺牲就没有教训!!前者的牺牲是为了未来的和谐!!
此致 尊敬的领导
举 报 人:单庆生 电话传真:06316865566 手 机:13508917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