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龙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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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龍珠,Long Z. Liu,David Liu,(1973- ),惠提爾法學院法學博士學位,拉文大學財經碩士、咨詢管理碩士雙碩士學位。 現為加州最高法院(上訴法院和高等法院)註冊律師, 美國聯邦法院註冊出庭律師。美國律師協會會員;加州律師協會會員;洛杉磯律師協會會員。
▲ 家庭
劉龍珠祖父是中華民國軍官,舅父是星雲大師。劉龍珠本人是一名佛教徒。
▲ 學歷
● 拉文大學財經碩士、咨詢管理碩士
● 惠提爾法學院法學博士
▲ 法律從業資歷
劉龍珠律師是維基百科(Wikipedia)中文版收錄的美國170位名律師之一(與奧巴馬總統、林肯總統同列)。
劉龍珠律師是美國極少數接受紐約時報(New York Times)、洛杉磯時報(Los Angeles Times)、彭博商業周刊(Bloomberg Businessweek)、美國之音(Voice of America)、福斯廣播公司(FOX 11)等主流新聞媒體法律專訪的律師之一。
劉龍珠律師專精重大民商訴訟,集體訴訟,中國企業在美併購法律事項,證券及投資欺詐,刑事辯護(風化、無照按摩、商店盜竊、信用卡欺詐),車禍,房地產訴訟,合同爭議,商標專利,家庭法(協議或爭議離婚、婚前或婚後協議、撫養權爭議、財產分配、限制令),勞工爭議,中國留學生法律問題(家暴、打架、性侵、威脅、限制令)等。
▲ 經歷
劉龍珠律師常年活躍於美國的華人社區,為華裔群體爭取公義和司法正義而活動。
2008年7月,著作《如何在美國申請和經營公司》出版發行。
2013年10月,劉龍珠律師公告全體華人,抗議美國ABC廣播電視公司主持人Jimmy Kimmel在一檔《兒童圓桌會》節目中“殺光中國人”的嚴重侮辱性言論。之後美國ABC廣播電視公司高層和Jimmy Kimmel在壓力下向華人道歉,並永久性的取消了《兒童圓桌會》節目。
2013年10月,著作《Law for the 99%》(《美國大眾法律普及手冊》)英文版出版發行,在美國的讀者群中收到巨大反響。這是一本通俗易懂、語言幽默的普及法律常識的讀物。該書為日常生活中出現的法律問題提供了有幫助的建議,像酒駕、離婚、性犯罪、刑事案件、和知識產權等。通過閱讀這本書,可「諮詢」不少法律問題,讓新老移民了解生活中最實用的法律常識。
2014年7月,劉龍珠與加州參議員劉雲平、亞美公義促進中心副主任王凱玲共同主持論壇,批評和抗議美國福斯電視台主持人貝克爾(Bob Beckel)在節目中的辱華言論。
2015年2月,劉龍珠代表受害股民向阿里巴巴和馬雲發起集體訴訟,狀告阿里巴巴和馬雲涉嫌證券欺詐。
2015年3月,在美國聯邦政府掃蕩南加州“月子中心”事件中,代表月子中心孕婦的權益參與法庭聽證。
2015年8月,代表“路凱能源”(Luca Energy)龐氏騙局、投資欺詐案中的投資受害者發起集體訴訟,該案涉案金額6800萬美元,投資受害人約600人。
2015年9月,針對共和黨籍總統候選人傑布.布什為拉選票而發表的侮辱亞裔、華裔的“錨孩”(Anchor Baby)言論,撰寫長文《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美國精神的金門》(The Golden Door of the 14th Amendment)予以批評,並呼籲美國主流社會正視美國憲法所賦予的權利並保障包括亞裔、華裔在內的任何一個族裔的權利。該文分中文、英文版同時發行,其中中文版由全球最大中文媒體《大紀元時報》網絡版全文刊發。
2015年10月,代表“珍寶幣”(GemCoin)傳銷騙局、投資欺詐案中的投資受害發起集體訴訟,該案涉案金額約為1億美元,投資受害人數萬人。
▲ 狀告“阿里巴巴(馬雲)”證券欺詐集體訴訟案
● 事件背景
2014年5月,阿里巴巴向美國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US Securities & Exchange Commission, SEC)提交IPO申請,計劃在美國上市。同年9月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首日開盤價比之前IPO掛牌價上漲38%,且創下全球最大IPO記錄。
2015年1月,阿里巴巴在紐約證券交易所的股價暴跌,市值蒸發250億美元以上,導致大量股民被套牢。然而,這並非阿里巴巴的股票第一次暴跌,之前2008年7月阿里巴巴在香港證券市場掛牌交易時,就曾經有過股價暴跌78%的記錄,引發媒體關注和股民抗議,之後,阿里巴巴與2012年6月從香港證券市場退市。
● 集體訴訟
2015年2月,劉龍珠律師接受股民(受害人)委託,向阿里巴巴和馬雲發起集體訴訟。劉龍珠要求阿里巴巴以及包括馬雲在內的四位高層官員在30天內負起社會責任,給社會大眾一個交代,回答以下問題:一、2008至2011年,連續3年淘寶網因假冒產品而登上美國政府打假網站之名單(Notorious Market),為什麼在歷經3年之後,被中國工商總局抽樣調查,該網正品合格率只有37.25%而不到4成?二、為何在美國上是的招股書中沒有提及曾與中國工商總局在7月份的行政會議?三、請公佈7月份與中國工商總局的行政會議內容。四、2015 年1月27日左右,中國工商總局發表了白皮書,隨後產生了戲劇性的變化, 從網上撤下白皮書,很快的又不能全連接,請公佈與中國公商總局就撤下白皮書的所有會議記錄。
在長達37頁的訴狀中,劉龍珠列出了阿里巴巴在“集體訴訟期”(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1月28日)期間所涉嫌的各項不正當行為。其中,中國工商總局公佈的2014年網購商品抽樣報告顯示: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寶網假貨率高達62.8%。工商總局在1月28日公佈《關於對阿里巴巴集團進行行政指導工作情況的白皮書》,刻意指出工商總局去年7月與阿里巴巴會面,討論淘寶網如何解決假貨等問題。
劉龍珠指出,阿里巴巴沒有在首次公開募股(IPO)前,公開中國工商總局曾指責其未盡全力打擊假貨的相關訊息,阿里巴巴蓄意隱瞞此消息之舉動可能已觸犯美國《1934 年證券交易法》第10 條(b)和第20 條(a)。根據美國證券交易法10(b)規定,任何人在買賣證券時不得就任何與交易有關的重大資訊作虛假陳述或隱瞞該資訊,或從事其它與交易有關的欺騙行為,否則即構成證券欺詐,將承擔民事乃至刑事法律責任;20(a)規定, 進行內幕交易的行為人對於在內幕交易的行為發生時所購買或賣出證券的相對方負有賠償責任。
● 集體訴訟中唯一精通中文的律師
在同時向阿里巴巴發起集體訴訟的幾家律師事務所中,劉龍珠是唯一的一位精通中文的律師,這一點顯得尤為重要。因為阿里巴巴涉嫌證券欺詐的最重要的事實之一是沒有向股民披露重要信息,包括因出售假冒商品而中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約談後的白皮書,作為重要證據,該白皮書的內容全文是中文,所以精通中文的華人律師在該集體訴訟中的作用顯得尤為重要。
▲ 因“珍寶幣”案而受到“死亡威脅”
● 因代理民事訴訟而與姜昆產生恩怨
2015年10月5日,劉龍珠受“珍寶幣”(GemCoin)欺詐案中投資受害人的委託,通過加州高等法院提起集體訴訟,狀告以“珍寶幣”總裁陳力為首的數十名自然人和法人,並於次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向媒體和公眾披露案件相關情況。該案因涉及到中國著名相聲演員姜昆和華裔美國政府官員鄂治超(二人均被投資受害人列為被告)而在華人社區引起極大的關注。
10月7日下午,姜昆委託律師向劉龍珠發律師函,聲稱:姜昆沒有捲入“珍寶幣”欺詐案中,要求劉龍珠將姜昆從被告中撤掉,否則就要告劉龍珠“誹謗”。
10月8日上午,有人將姜昆的律師函發在洛杉磯華人媒體記者的微信群中,致使記者接二連三打電話給劉龍珠律師和其團隊成員,追問劉龍珠如何回應姜昆要狀告其“誹謗”一事。
對此,劉龍珠表示:第一、狀告姜昆是受投資受害人委託,作為律師,必須盡職盡責的履行客戶委託的職責。第二、狀告姜昆,並不代表姜昆就已經被認定為應該承擔法律上的責任,法律上的責任需要通過美國獨立的司法程序,由法官或陪審團來聽證、審理和判決。如果姜昆可以自證清白,應該在法庭上出示證據並自我辯護,或者在法庭程序之前向媒體和公眾講清事情的來龍去脈。第三、姜昆和“珍寶幣”總裁陳力的照片同時印在UCCA(中美政治促進會)的宣傳冊中,導致一部份投資受害人是因為姜昆的知名度而增加了對陳力的信任,因而上當受騙。如果姜昆真的與“珍寶幣”欺詐案毫無關係,那麼姜昆最應起訴的是陳力,應該狀告陳力侵犯其肖像權和名譽權,而不是狀告受害人的律師。劉龍珠邀請姜昆和其律師一起於10月22日共同舉辦新聞發布會,向媒體和公眾當面講清事實。
● 節外生枝,受到“死亡威脅”
10月21日,在新聞發布會之前的一天,劉龍珠受到“珍寶幣”微信群中網名為“毛新華”發出的錄音版死亡威脅,錄音開始是一聲槍響,然後一名說普通話的男子警告兩名投資受害人和劉龍珠律師,聲稱:“走路要防跌、開車要防撞”。此外,“珍寶幣”微信群中有人聲稱要派出一名有精神病鑑定證書的、可以不負刑事責任的“土妞”前往美國實施殺人行動。
10月22日,劉龍珠如期召開新聞發布會,姜昆和其律師沒有參加。會上劉龍珠明確表示:“我的客戶對於姜昆要求撤訴的要求是四個字:絕不撤訴。我本人對於姜昆委託律師要告我一事也以四個字做回應:等你來告。對於珍寶幣騙局中對我發出死亡威脅的邪惡勢力,我的態度仍然是四個字:視死如歸!”
“死亡威脅”涉嫌觸犯加州刑法,洛杉磯聖蓋博市警局已啟動刑事調查程序。
▲ 刘龍珠律師代理的部份重大案件
● 集體訴訟,狀告阿里巴巴(馬雲)證券欺詐案(Case No. 2:15-CV-01102-CAS-AGR)
● 集體訴訟,狀告路凱能源(Luca Energy)投資欺詐龐氏騙局案(Case No. BC590537)
● 集體訴訟,狀告康潔麗(Far Ocean)假藥案(Case No.BC459279)
● 狀告安利(Amway)違約案(Case No. CV14-04022-RGK)
● 商標侵權案辯護,迫使香奈兒(CHANEL)零賠償撤訴千萬美金商標專利侵權求償案(Case No. CV07-01505CAS)
● 狀告“珍寶幣”(GemCoin)傳銷、龐氏騙局案(Case No. BC596792)
● 狀告華航性騷擾案(Case No. BC475690)
● 狀告東航違約案(Case No. YC055592)
● 狀告華美銀行勞工案(Case No. CV07-01505CAS)
● 狀告大通銀行(CHASE)疏失案(Case No. EC61864)
● 狀告趙本山求償百萬美金案(Case No. GC038663)
● 代表中國消費者成功處理惠普(HP)質量門
▲ 認許資格
● 美國聯邦法院註冊出庭律師
● 加州高等法院註冊出庭律師
● 美國律師協會會員
● 加州律師協會會員
● 洛杉磯律師協會會員
▲ 近作
● 《如何在美國申請和經營公司》(已出版)
● 《Law for the 99%》(美國大眾法律普及手冊,英文版已出版熱銷,中文版即將出版)
● 《如何合法來美生子——劉龍珠律師談月子中心相關法律問題》(即將出版)
● 《我在美國告馬雲——劉龍珠律師談證券欺詐、投資欺詐相關法律問題及防範策略》(即將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