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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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簡稱公路局,為中華民國2012年新成立交通及建設部擬設立所屬機關。原為前交通部公路總局,為符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有關組織名稱的規定;擬定名為公路局。未來主要業務為掌管臺灣境內公路之規劃、測量、新建、施工與養護美化 。除此之外,還負責臺灣境內公路監理(車輛牌照與駕駛人駕照、車輛規格檢驗)業務。
沿革
台灣交通相關條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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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臺灣鐵路管理局 國道
汽車客運(業者)
台鐵:
台灣郵政發展 台灣古道 交通載具
台灣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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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期
交通部公路總局設立於1943年4月,當時掌理全中國公路運輸、公路工程與公路監理三大業務。總局下設有總務處、工務處、監理處、運務處、材料處、財務處6處。其中工務處負責規劃公路路線、監理處負責牌照發放、運務處負責公營車輛之調度、材料處負責各工程用料所需。並就業務需要於全國公路線設立公路管理局或於興築新路工程時設立公路工程局。
委託臺灣省公路局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來台後,由於當時臺灣公路交通發展程度有限,因此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名義保留(未成立,但駕照上官印仍刻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字樣),實質業務均交由臺灣省公路局負責。
「臺灣省公路局」前身為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交通處鐵路管理委員會汽車處,於1946年8月1日成立,負責管理臺灣省境內公路運輸業務及接受公路總局委託辦理全省公路監理業務。
1947年5月臺灣省政府成立,汽車處升格隸屬交通處,並改稱為臺灣省公路局。1949年並接管「臺灣省公共工程局」所負責之全臺灣公共工程業務,1950年起接受交通部指示,辦理臺灣省全境(當時台北市、高雄市尚未升格為直轄市)之公路工程、公路運輸及公路監理業務。
1967年台北市升格為直轄市,1979年高雄市升格為直轄市,這兩地之公路業務均移交該市政府管理。
1980年10月1日,依據《公路法》規定,公路局所掌之運輸業務獨立為臺灣汽車客運公司,並依照新修正之組織規程改組;於是公路局所負責之業務,調整為公路工程與公路監理二類。
2001年7月1日臺灣汽車客運公司民營化並更名為國光汽車客運公司。
2010年12月25日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升格直轄市,高雄市和高雄縣合併,公路業務均移交該市政府管理。
重新升格
1999年7月1日之後,因精省之故,組織改隸屬於交通部,暫稱交通部公路局。自2002年1月30日組織條例施行,正式改名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至今。
更名改隸
為符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有關組織名稱的規定,並隨2012年元旦交通及建設部成立,擬更名為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
未來工作
未來該局擬執掌事項為:
1.公路發展與建設規劃。
2.省道之養護、改善與縣道及鄉道修建、養護、管理和督導。
3.公路新建及整建工程。
4.公路監理業務規劃、執行及督導管理。
5.公路的交通管理及安全維護。
6.公路運輸管理規劃、執行及督導。
7.工程材料試驗、材料比例設計、工程品質管理及技術研究發展。
8.汽車交通安全、專業技術訓練檢定及公路人員訓練。
9.車輛交通事故之鑑定及覆議業務。
10.其他有關公路工程及監理行政事項。
組織
立法完成後確定(擬設⑴各地養護工程分局⑵各地公路整建工程處⑶各地監理所)
外部連結
- 組織改造主題網-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