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警察法》第8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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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警察法》第 8 條:「為保持安寧秩序,於必要情況下,警察可限制、禁止或幾解散戶外之集會及群眾運動,亦得解散室內集會。結社時該當前項之際,內務大臣得禁止之。此時若因違法處分致使權利受到損害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訴」。

資料來源: 從街頭到國會,抗爭如何推動台灣民主|劉珞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