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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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和新,法學博士,民法學家,法律教育家。1985年7月起在南京師範大學執教。2000年6月起任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黃和新重視法學教育,不斷檢視中國的法學教育現狀,倡導教師不僅要在自己的專業領域滿腹經綸,而且應有一套讀書、獲取知識、處理法律問題的方法;法科學生不能定位於有一定法學知識、能應付司法資格考試的「知道分子」,而應當掌握全面的法學知識、法律技能(方法),成為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工巧匠」。在民法學研究方面,黃和新認為應強化民法方法論的研究與普及,法科學生無一例外地要接受民法方法論教育,掌握裁判活動中法律適用規律的學問;合同法乃生活之法,凡事皆合同,凡人都簽約,應當着力提升全民的合同意識和契約觀念,為「民法社會」的構建夯實基礎;在物權法領域,黃和新認為應當弘揚物權排他性原則,讓每個人尤其是公務員明了物權排他性就是排除公權力對私有財產的不法干涉;在侵權法中,要充分關注快速經濟發展帶來的各種危險,明確自冒風險行為的判斷標準,適時將「在高速公路上超速駕駛」等行為界定為高度危險作業,納入「高度危險責任」的調整範圍之中。黃和新教授著有《中國合同法論》、《馬克思所有權思想研究》、《當代中國市場經濟法制研究》、《中國民法學》等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