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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1998年12月15日印發的《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四荒」,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荒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