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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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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etionpedia | deleteddate = 2012-04-11 | firstrevdate = 2012-02-17 | uniqueeditors = 7 | counttotal = 11 | reason = <nowiki>存廢討論通過: [[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2/04/04]]</nowiki> | pagename = 黄和新 | deletedby = Alberth2 | countview = | error = | daysonwiki = 54 }} <!-- 本行以下为原始wikitext内容 --> <noinclude>{{Afd|1=关注度不足, 已掛模版30天|date=2012/04/04|force=}}</noinclude> {{BLP unsourced|time=2012-03-05T03:15:49+00:00}} {{notability|time=2012-03-05T03:15:49+00:00}} {{wikify|time=2012-03-05T03:15:49+00:00}} '''黄和新''',法学博士,民法学家,法律教育家。1985年7月起在南京师范大学执教。2000年6月起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和新重视法学教育,不断检视中国的法学教育现状,倡导教师不仅要在自己的专业领域满腹经纶,而且应有一套读书、获取知识、处理法律问题的方法;法科学生不能定位于有一定法学知识、能应付司法资格考试的“知道分子”,而应当掌握全面的法学知识、法律技能(方法),成为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工巧匠”。在民法学研究方面,黄和新认为应强化民法方法论的研究与普及,法科学生无一例外地要接受民法方法论教育,掌握裁判活动中法律适用规律的学问;合同法乃生活之法,凡事皆合同,凡人都签约,应当着力提升全民的合同意识和契约观念,为“民法社会”的构建夯实基础;在物权法领域,黄和新认为应当弘扬物权排他性原则,让每个人尤其是公务员明了物权排他性就是排除公权力对私有财产的不法干涉;在侵权法中,要充分关注快速经济发展带来的各种危险,明确自冒风险行为的判断标准,适时将“在高速公路上超速驾驶”等行为界定为高度危险作业,纳入“高度危险责任”的调整范围之中。黄和新教授著有《中国合同法论》、《马克思所有权思想研究》、《当代中国市场经济法制研究》、《中国民法学》等著作。 {{中国人物小作品}} [[Category:中国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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